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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记者刘畅、通讯员任文俊)近日,武汉市新洲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开设网络赌场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依法追缴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2023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在某APP内充值“钻石”开设“房间”,以每局收取人民币20元 “房费”的形式组织网络赌博,期间共抽头渔利3万余元,扣除费用后实际获利2.9万余元。
新洲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APP开设“房间”,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人员进行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抽头渔利数额3万余元,属情节严重。王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同类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最终,新洲区法院以犯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依法追缴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网络赌场”因低成本,不受时间空间限制、操作简单,吸引不少参赌人员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后果轻则损失钱财,重则牢狱之灾。然而,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广大市民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