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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老东家“说坏话”致到手的工作“飞”了?(主题)

女子认为老东家违反“禁止贬损”约定索赔19万,法院不予支持(副题)

上海法治报讯(记者 陈颖婷)刘小姐在离职后被新公司录用,但新公司在做背景调查时得到了对于她负面的评价,随后双方解约。刘小姐认为,老东家在背调时说她的“坏话”,此举违反了双方当时解约时关于“禁止贬损”的约定,为此她将老东家告上了法院,索赔19万元。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刘小姐曾是某广告公司的员工。2020年7月31日,她与广告公司签署《协商解除协议书》,其中第5条“禁止贬损”约定双方均不得对外作出诋毁、贬损和其他对对方商誉、名誉导致负面、消极影响的任何言行,该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刘小姐离职后于2021年1月被某酒业公司聘用,约定月基本工资39000元,另以销售情况额外支付奖金。根据该公司要求,委托第三人对刘小姐进行了背景调查。

刘小姐说,因广告公司在调查过程中对她发表了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负面评价,直接导致新公司与其解约,她也因此遭受严重损失。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期间她不得不重新寻找其他工作。刘小姐认为广告公司构成严重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她造成的工资损失195000元及求职发生的交通费用187.97元。

而广告公司则表示,经核实,调查报告中署名的两位员工确曾接到关于刘小姐的背调电话,但不记得答复内容,由于调查报告中没有注明人力资源部员工的姓名,而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均表示未接到关于刘小姐的背调电话,公司无法进一步核实。公司还表示,调查报告记录了刘小姐向新公司提供的直属上级不属实,她本身违反了保证提供信息真实准确的义务,致使聘用确认书失效。广告公司不存在对于刘小姐的诋毁行为。另外刘小姐是自动离职,刘小姐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遭受损失且损失与公司有关。

而负责背调的某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无书面答辩意见。但法庭电话联系该公司时,其合规部工作人员表示系其公司征得刘小姐同意进行背景调查,调查的证明人有她提供的人员,也有公司自己找寻的人事部人员。之前法院开具调查令,公司已经出具书面回函,现再次明确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保管有期限,该调查报告出具日期至今早已超过保留的期限,所以调查时依据的材料均已销毁。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首先,刘小姐和广告公司在协商解除协议书中虽约定了禁止贬损条款,但未约定违约责任。其次,信息咨询公司出具的中国雇员调查报告中的证明人某女士(人力资源部)目前无法核实确属广告员工。最后,根据向酒业公司的调查,刘小姐是因个人原因从公司辞职,而非该公司依据中国雇员调查报告解除与刘小姐的劳动关系。刘小姐主张其是迫于压力才签字确认自愿离职,但未就此提供相应确凿证据加以证实,法院对其该项意见,难以采纳。综上,刘小姐要求广告公司支付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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