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受疫情冲击,经济放缓,多数省份暂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今年一开年,江西、黑龙江、陕西等多个省份陆续宣布上调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吉林、天津、成都等地也明确要上涨并已在酝酿上涨方案。

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标准一般2-3年调整一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综合考量当地居民每年的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职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水平、失业率等因素的基础上得出,全国标准不一。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目前,31个省份中,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达到了每月2480元。上海、广东、北京、天津、江苏、浙江这6个省份月最低工资标准超过2000元。

最低工资标准要剔除哪些费用?

最低工资可以说“牵一发而动全身”,伴随着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加班补贴、带薪休假、养老保险、社保等的最低计算基数也要做相应调整,另外,职工医疗期间待遇、试用期待遇、死亡后的赡养标准以及部分省份的失业保险基数也均与最低工资标准直接挂钩,这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基本工资的中小企业来说,无形中增加了大量用人成本。

企业在制定薪资标准的时候要注意,最低工资标准是不包含以下这几种费用的:

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4、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譬如提供免费食堂、给员工租房子等),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各地的规定略有不同,多地明确包含在内;而北京、上海则明确不包含,也就是说,这些地方的企业在支付给员工工资的时候,要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标准,员工把单位投诉了

近日,在一家企业从事网络咨询服务的南京市民张先生,因试用期工资问题把所在公司投诉到行政执法总队,据张先生反映:自己入职时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但在工资发放时却只拿到1000元,而公司的理由竟然是张先生还在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的工资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的1000元发放,到转正之后才能按照约定工资发放。

资深法务专家在此提醒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该单位发放的1000元工资不仅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还远远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违法行为属实。且单位的规章制度需基于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制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制度规定并不能作为职工管理的合法依据。

哪些情况工资可以低于最低标准?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企业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具体情况可以查看当地的工资支付条例及最低工资相关规定。此处我们以北京为例: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员工休病假比较常见,病假期间不是不发工资,这一点用人单位要特别注意。

2.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这种主要是员工待岗的情况,工资结构中岗位工资为什么要设置成最低工资的情况,主要是节省企业成本。

3.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4.另外补充一点,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是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对象是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力人群,是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工作报酬。已经退休的人群不是法定劳动者,在法律上属于已经退出劳动的人群,因此与最低工资标准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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