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管理人办法》及配套规则突出放管结合,从“准入-内控-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全链条,完善公募基金监管要求。

据悉,证监会下一步将指导各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行业机构落实《管理人办法》及配套规则,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不涉及股东类别变化的股权变更事项不再审核

在强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管理,切实把好“入口关”方面,《管理人办法》及配套规则提到,调整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准入条件。《管理人办法》及配套规则继续坚持对基金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准入要求,对持股5%以下股东完善负面清单,对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东强化财务稳健性要求。

此外,完善专业人士发起设立基金公司制度规范。适度提升自然人股东的资质条件。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进一步完善境外股东准入条件。精简了基金公司股权变更审核事项,对不涉及股东类别变化的股权变更事项,不再实施审核。

《管理人办法》及配套规则优化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准入制度,以壮大公募基金队伍。

同时,适度放宽同一主体持有公募牌照数量限制。在继续坚持基金管理公司“一参一控”政策前提下,适度放宽公募持牌数量限制,允许同一集团下证券资管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专业资管机构申请公募牌照;强化公募业务规则一致性。

要求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股权锁定期

为保障基金公司治理长期稳健,《管理人办法》及配套规则提到,要求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一定股权锁定期。在长效激励机制方面,《管理人办法》及配套规则要求,全面构建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要求董事会对经营层实行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

根据《管理人办法》及配套规则,支持公募主业突出、合规运营稳健、专业能力适配的基金公司,可设立专业子公司,专门从事公募REITs、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基金投资顾问、养老金融服务等业务。此外,允许公募基金管理人实施运营外包。

明确公募退出机制鼓励市场化退出

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化退出机制,规范风险处置流程方面,《管理人办法》及配套规则增设专章,明确了公募基金退出机制,以及风险处置的措施类型与实施程序。经营失败的基金公司,可主动申请注销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

《管理人办法》提出:

对持股5%以下股东完善负面清单,对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东强化财务稳健性要求。

精简基金公司股权变更审核事项,对不涉及股东类别变化的股权变更事项,不再实施审核。

适度放宽公募持牌数量限制,允许同一集团下证券资管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专业资管机构申请公募牌照。

要求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一定股权锁定期。

要求董事会对经营层实行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

支持公募主业突出、合规运营稳健、专业能力适配的基金公司,可设立专业子公司,专门从事公募REITs、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基金投资顾问、养老金融服务等业务。

允许公募基金管理人实施运营外包。

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化退出机制。

(记者 王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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