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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尚有诚信、愿意还款的当事人,我们要积极帮助他们。要结合他们的经济能力,做好各方工作,在最大限度保护各方权益的情况下,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张法官”

近日,勐腊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在几经波折后终于成功调解,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法得到保护。

邹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二十余万元,同时向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保证保险,为贷款提供担保。保险合同生效后,银行向邹某发放了贷款。还款期至,邹某未按约定偿还贷款,保险公司对银行进行理赔后,邹某仍拒绝向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保险公司将其诉至勐腊县法院。立案阶段,勐腊法院诉前调解团队及承办法官均前后两次开展调解工作,双方对履行期限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开庭时,承办法官再次进行调解。邹某表示,自己愿意偿还这笔贷款,但是因经济能力,无法与原告提出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承办法官结合保险公司的实际以及被告的经济能力,以“背靠背”的方式进行释法说理,让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保证是一种典型的担保方式,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作为保证人,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提供担保的一种保险形式,在被保险人不履行债务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保险制度的实行,能够增加企业投资能力,刺激市场活力,助力营商环境发展。

该起案件,尽管经历三度调解才得以结案,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坚持法治、善意、诚信的原则成功化解纠纷,让该案成为以司法之力增强诚信建设、助力营商环境优化的生动实践。

供稿:周晓蓓

原标题:《法官手记:保证保险引纠纷 三度调解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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