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出台,并将于3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的省级政府规章。

围绕为医疗卫生人员营造安全执业环境这一目标,《办法》明确规定了针对医疗卫生人员的禁止行为,包括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医疗卫生人员、以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扬言或者暗示暴力伤害医疗卫生人员或其亲属、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灵堂、冲击或者占据办公或诊疗场所等七个方面,并明确了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 罗培新:医护人员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法院作出诸如“停止接近或者进入申请人工作场所”的禁令,违反禁令的,法院可以处以远重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同时我们也明确了相关的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的义务,它们应当协助法院来落实禁令。

《办法》的另一亮点是确立了分类分级的扰乱医疗秩序行为联动惩戒规则,加大违法成本。对于实施禁止行为的“医闹”,相关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信息将依法及时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根据行为和相应处罚轻重程度,设定一般、严重两个失信惩戒档次,由相应部门实施相应烈度的联合惩戒措施。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裘文进:对一般失信主体,主要由医疗卫生机构限制或取消先看病后付费、使用“互联网+”服务等便民措施,不涉及减损实质权益或者增加义务;对严重失信主体,相关部门还将采取限制招录为公务员、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惩戒措施,相关措施需严格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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