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日前发布的《祛斑美白类特殊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强调:仅通过提高水合度、清洁、去角质等方式,提高皮肤亮度或者加快角质脱落更新的,与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的主要作用机理存在区别,不属于祛斑美白类化妆品。

意见稿对的各项技术要求,包括产品基本信息、产品名称、产品配方及原料使用、产品执行的标准、包装标签、产品检验报告、安全评估资料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意见稿对祛斑美白类的界定做了详细说明,祛斑美白类化妆品主要是指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皮肤色素沉着、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化妆品。而配方中仅使用防晒剂、未使用祛斑美白剂的产品,不可同时申报“祛斑美白类”,此类产品可宣称帮助减轻由日晒引起的皮肤黑化、色素沉着,不可直接宣称祛斑美白作用。

(记者 涂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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