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下称“财务公司”)监管,引导财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办法》共有七章六十二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调整准入标准和扩大对外开放;二是优化业务范围和实施分级监管;三是增设监管指标和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四是加强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五是完善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银保监会批准。《办法》规定,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名称中应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等字样。此外,《办法》修订从申请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要求等方面提高了财务公司设立门槛,重申严格准入、优中选优的监管导向,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设财务公司。明确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办法》指出,财务公司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全公司范围的风险管理体系,采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充分识别和评估经营中面临的各类风险,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进行持续的监控。

《办法》增加了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要求,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集团不得干预财务公司业务经营。财务公司应当加强股东股权管理,重点关注股东行为,发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涉及财务公司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违规情形加剧,并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记者 马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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