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宜宾天原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核查,现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
发展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潘自强、韩复龄、郭孝东、王敏志
二 0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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