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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处罚显示,管某在任职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期间,实际控制使用姐夫“周某华”、岳母“郑某英”以及以自己名字开立的“管某”等证券账户,十余年来违规买卖股票。”
日前,证监会披露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恒泰证券时任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管某利用自己亲属的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最终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212.54万元,罚款212万元。
具体来看,2007年5月8日至2021年3月8日,管某任职于恒泰证券证券投资部,历任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从2007年7月2日开始,管某先后利用姐夫“周某华”、岳母“郑某英”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在广发证券(行情000776,诊股)、国信证券(行情002736,诊股)、申万宏源(行情000166,诊股)等多个券商,开通多个券商账户,违规买卖股票。
经查,管某实际控制并使用“周某华”三个账户交易数十只股票,扣除税费后实际亏损224.75万元;控制并使用“郑某英”一账户交易9只股票,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8.61万元;控制并使用“管某”两个证券账户交易数十只股票,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428.68万元。
对此,证监会认为,管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情形。故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管某违法所得212.54万元,并处以212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管某曾提出三点申辩意见,希望申请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一,管某表示,于2008年1月31日之后不再控制使用“周某华”广发证券账户。对该账户涉及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发生时的规定。
其二,管某表示,涉案证券账户中,申购新股共获利1062199.18元。申购新股不属于通常意义的买卖股票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处罚过重。
其三,管某表示,在调查前及时清理了证券账户,并主动交代了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政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其他案件的调查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表示自己生活困难,事先告知的处罚超过了其实际承受能力。
对此,证监会一一作出回应称,首先,管某清理涉案账户时,违法行为已经完成,危害后果已经形成,无法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管某虽有配合该会查处其他案件的行为,但其配合行为尚不构成立功表现。其次,管某作为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持续十余年之久。该会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