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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晚,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中证金融、证券业协会配套制度规则同步发布实施。这意味着全面注册制改革正式实施。

从证监会发布的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来看,在系列的制度规则中,有一项制度格外令人关注,那就是《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简称:《责令回购办法》)。

首先,《责令回购办法》有利于提高IPO公司的质量。全面注册制的实施,如何保证IPO公司的质量这是非常令人关心的一个问题。尤其是最近,市场上传来2022年第四批抽中现场检查的3家IPO公司全军覆没的消息,3家抽中IPO现场检查的公司全部撤单,IPO公司这种“一查就撤”的现象让投资者对IPO公司的质量深表担忧。但《责令回购办法》的出台对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部分发行人或将不敢欺诈发行,这显然是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

其次,《责令回购办法》也可以起到打击欺诈发行的目的。因为欺诈发行的目的,一是为了融资,二是为了上市。而一旦欺诈发行被确认,股票本身就会被退市。而责令回购股票,发行人或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又要掏钱出来回购股票,并且欺诈发行本身就要受到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如此一来,欺诈发行的发行人真正是捉鸡不成反蚀米,毕竟责令回购股票所需要的不是一笔小资金,而是很大的一笔资金,它有可能是几亿甚至几十亿。这对于欺诈发行的发行人来说,显然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此外,《责令回购办法》也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一种保护,它为投资者提供了一条民事救济渠道。因为发行人一旦回购,这相当于是对投资者的一种赔偿。而且从回购价格的确定来看,也是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

当然,《责令回购办法》还存在几点不足之处是需要各方面予以重视的。

一是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回购能力,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合采取责令回购措施情形的,证监会不会责令回购,这难免会让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钻空子,他们会通过装穷来逃避责令回购。

二是没有将保荐机构及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纳入到责令回购的对象范围。实际上,发行人欺诈发行,这些中介机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将这些中介机构纳入到责令回购对象范围,显然是有利于解决回购能力不足问题的。

三是责令回购股票的范围仅为自本次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欺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回购时投资者仍然持有的股票。投资者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后买进的股票,不纳入回购的范围。这对于投资者是一个很大的考验。毕竟每天上市公司的信息量很大,投资者很难完全掌握。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建议相关上市公司从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股票停牌一周,用以提醒投资风险。

四是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拒不按照责令回购决定制定股票回购方案的,投资者可以依据责令回购决定确定的回购对象范围、回购价格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履行回购义务。该项规定让责令回购走向民事诉讼,这让责令回购的实施变得曲折起来。为此,建议在涉及到责令回购的民事诉讼事宜上,可采取特别代表人诉讼,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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