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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发布公告,中山证券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层面整体风险管控存在不足。中山证券资产证券化业务涉房项目占比较高,风险相对集中,公司层面未能通过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压降。二是质量控制机制不够完善。中山证券部分项目质控环节形成的质量控制报告内容不完善,未明确需要提请内核会议讨论关注的问题。三是内核机制执行不到位。中山证券个别项目对内核意见的答复、跟踪不充分。四是尽职调查不完备。中山证券个别项目对原始权益人对外担保的核查不够充分,对中介机构相关意见的核查未纳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对个别事项未发表明确意见。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山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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