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肖像权,大部分人的第一反应就是面部特征。如果运用时下流行的“AI换脸”技术将面部进行更换,仅保留装饰装束、身体形象及场景环境等,构成肖像侵权吗?运营者擅自将含有肖像权人肖像的视频存储在应用程序中作为可供用户选择使用的合成视频要素模板,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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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林某系某短视频平台网红,某天发布了一段自己身穿古风汉服、带着完整古风妆容出镜的视频。不久后,林某在被告南京某公司运营的一款“AI换脸”微信小程序中发现了含该短视频中外部形象的视频要素合成模板。不特定用户付费成为小程序会员后,即可将该视频模板中林某的面部进行替换,形成面部特征不同但其他内容与原视频相同的“AI换脸”视频。林某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其肖像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江北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比原告发布的短视频素材,结合“AI换脸”视频中未被修改的装饰装束、肢体动作及场景细节等要素,可以识别出视频中身体形象所对应的主体系原告,故原告对该身体形象享有肖像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含有原告肖像的视频存储在“AI换脸”微信小程序中作为供不特定用户选择使用的视频要素合成模板,系利用“AI”信息技术手段编造或者伪造他人肖像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及后果,综合考量原告的网络知名度及商业价值,法院判决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江北新区法院普通民事团队一级法官潘振飞表示,肖像的核心在于可识别性,须具有充分指向性。“AI换脸”技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操纵、修改视频、影像数据,对特定个体的面部形象、身体形象甚至声音语调等进行分解,又将其与他人的形象特征进行融合、拼凑,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高度逼真的图像、视频,破坏了人的特定空间性、肖像与身份主体的同一性。对于“AI换脸”后的身体形象而言,虽然其所对应的面部形象发生改变,但如果一般社会公众结合未被修改的场景细节、装饰装束、肢体动作及特殊印记等,能够将该身体形象与特定主体建立起对应关系,则该身体形象可作为肖像权的客体,受肖像权制度保护。
本案中,林某的身体形象因特定的场景细节、肢体动作而具有可识别性,是肖像权客体。案涉微信小程序提供的“AI换脸”服务使林某有被不特定用户肖像侵权之虞,构成了对林某肖像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专家点评】
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爱武看来,“AI换脸”给社会公众带来新鲜体验的同时,也将公众从真实场景中抽离出来,切换到虚实难辨的新场景中,打破了“人脸即真实”的传统认知和社会共识,造成视觉效果“失真”,生物识别信息的“真实性”被不断消解,社会公众陷入信息安全和人身权利被侵害的风险之中。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含有原告肖像的视频模板存储在其运营的“AI换脸”微信小程序中,使不特定用户可以利用该视频模板制作“AI换脸”视频,破坏了原告肖像的完整性。法院通过对比原视频素材,认为一般社会公众仍能通过视频中未被修改的衣着服饰、肢体动作及相应场景细节识别出身体形象对应的主体系原告,从而认定原告对视频中的身体形象享有肖像权。被告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编造或伪造原告的肖像,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判决明确了“AI换脸”等深度合成技术应用场景下肖像权延伸保护的认定方式,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人格利益,也有利于督促技术开发者在投入使用相关应用时充分考虑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促使技术健康合规发展,造福人类。本案裁判还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网络信息时代,坚持以人为本、能动司法的理念,在面对新类型的案件时,深刻解读法律背后的精神,积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法治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