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今日公布的内蒙古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银保监罚决字〔2020〕15号)显示,包头市民安汽车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包头市民安车险代理”)存在以下2宗违法违规事实: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内蒙古银保监局对其合计警告并罚款5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包头市民安车险代理成立于2016年6月6日,注册资本1000万,大股东为包头市海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0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二)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三)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四)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保险公司交付的各种单证、材料。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