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爱有温度,分手看风度”,但要做到有风度并不容易。现实中,当一段感情或婚姻走到尽头双方分手时,金钱纠葛往往使双方的风度荡然无存,甚至为此而对簿公堂。那么,当爱已成往事,婚恋期间的相关财产应该如何处理呢?以下案例给出了答案。

【案例1】维系感情发红包,分手时该不该退还?


(相关资料图)

晓楠和小许经人介绍后恋爱,为表达爱意,在节日、晓楠生日等特殊日子里,小许都会通过微信向晓楠转款520元、1314元等,晓楠先后收取此类款项2万元。然而好景不长,两个年轻人因感情恶化最终分手。随后,小许要求晓楠退还红包款项。

那么,晓楠是否应当退还呢?

【点评】

本案涉及民法上的赠与。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分为一般赠与(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对于恋爱期间尤其在特殊日子里以特殊或吉祥数字转账、发微信红包等,数额不是很大的,按生活经验,应推知给付一方的真实意思是表示祝福、表达爱意,是基于情感或者为了增进和巩固双方感情,因此,应认定属于无偿赠与,而不属于基于结婚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本案中,小许通过微信给晓楠转款、发红包,显然属于无偿赠与,晓楠可以拒绝退还。

【案例2】恋爱期间共置的婚房,分手时如何分割?

王女士与邓某经过1年的相爱后,着手置办婚房,以邓某名义按揭了一处房产,登记在邓某名下。总房款为90万元,首付款40万元及月供双方各承担一半。现在,两人因出现一些矛盾而分手,所购的房产现价值150万元,已还贷款20多万元。

那么,该婚房应如何分割呢?

【点评】

《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同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本案中,王女士与邓某对所购婚房未约定共有方式,双方亦不具有家庭关系,故应视为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309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本案所涉婚房,系双方等额出资,故双方享有等额权益。现在双方分手,双方应就婚房归属以及折价补偿问题进行协商。若由法院判决的话,法院一般判决房产归邓某所有,由邓某按王女士对房产的投入数额以及房屋升值率进行补偿,尚未归还的贷款为邓某个人债务。

【案例3】婚姻被撤销,如何处理“共同财产”?

鲁女士和陈某于2022年1月结婚。婚后,双方通过工作获取工资、理财、接受赠与等,拥有不少财产。2023年7月,鲁女士发现丈夫陈某患有重大疾病,而且是婚前就患上的,这令她无法接受,遂准备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两人的婚姻。

那么,两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呢?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结合《民法典》第1054条的规定,婚姻被法院依法撤销时,对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遵循的原则是双方协商。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则首先要划清个人财产和共同共有财产。对于有证据证明属于一方所有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获得的合法收入;而对于双方共同经营或投资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房屋等,则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

本案中,如果鲁女士和陈某对同居期间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由法院判决的话,法院首先要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即会给无过错的鲁女士多判一些。当然,还会考虑到双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等情况。

【案例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薛女士和沈某于2017年结婚,其后生下儿子。双方从2020年开始发生矛盾,随后分居。2022年,沈某起诉离婚。薛女士认为,自己负责照顾孩子、照料家事,沈某对家事毫不关心,因此不仅有权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沈某还应给她家务补偿。

那么,法院会支持薛女士的诉求吗?

【点评】

根据《民法典》第1087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而由法院判决,法院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均等分割。当然,还应遵循以下补充原则:一是照顾子女原则,即根据子女生活和学习需要,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多分;二是照顾女方原则,即给予女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三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即给无过错方适当多分。另外,《民法典》还规定了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制度、经济帮助制度和损害赔偿制度。

本案中,如果孩子由沈某抚养,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均分,否则,薛女士可以适当多分财产。另外,如果薛女士确实在养育子女、照顾家庭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那么,法院应当判令沈某给予其家务补偿。

(潘家永 律师 来源:劳动午报)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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