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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9月25日消息深圳证监局近日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自然人李国院、杨晓华、冯美娟、宋芳芳因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被开出罚单。罚单显示,李国院、杨晓华等4人控制使用61个证券账户操纵“通宝能源”股票。账户组涉案交易亏损约149万元。李国院、杨晓华分别被处以110万元罚款,冯美娟、宋芳芳分别被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号》,2017年1月5日至8月15日期间,李国院、杨晓华、冯美娟、宋芳芳伙同控制、使用“李国院”等61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和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通宝能源”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根据披露,账户组上述涉案交易亏损1,490,722.19元。

深圳证监局认为,李国院、杨晓华、冯美娟、宋芳芳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国院、杨晓华分别处以110万元罚款,对冯美娟、宋芳芳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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