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港航海事支队三大队对在嘉陵江利泽船闸内从事船舶烧焊明火作业的“盛发XX”轮船员周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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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港航海事支队三大队执法人员在嘉陵江利泽船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船闸下引航道准备过闸的船舶甲板不时冒出焊接亮光和烟雾,疑似正在进行明火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勘查,一艘船名为“盛发XX”轮的船员正在甲板上进行烧焊作业,执法人员当即叫停船员违规作业行为,现场告知烧焊明火作业是过闸船舶在通航建筑内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随后大队对该轮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盛发XX”轮货运船舶由重庆北碚出发前往四川南充,船舶进入嘉陵江利泽船闸下引航道后,船员周某发现船舶甲板上的插杠钢丝连接扣脱落,便自行找来烧焊工具进行焊接作业。周某的行为违反了《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大队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提醒航运企业及船舶:当前高温天气,船舶甲板长时间暴晒温度较高,船舶甲板本身放置的物品就繁杂,特别是机舱燃油、油垢附着物较多,从事烧焊明火作业,火星四溅,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在船闸内烧焊明火作业,不仅严重威胁着船舶和船员的安全,而且严重威胁着船闸安全。船舶船员出航前应提前对管道、阀门、线路及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查,对易燃物质进行清理,严格遵守明火作业各项规定,防范船舶火灾及燃爆风险。
相关法律法规:《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过闸船舶在通航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
(二)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
(三)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
(五)丢弃物品、倾倒垃圾、排放油污或者生活污水等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
(二)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
(三)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
(四)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
(五)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