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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细则》(以下简称《做市细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做市指引》)发布,对证券公司开展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流程、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规定。《做市细则》和《做市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北交所已组织各市场参与者开展技术系统准备工作并完成相关测试。北交所表示,本次规则正式发布后,北交所进一步推动各市场参与者完成技术改造,同时组织适格会员开展包括权限申请、股票备案等业务准备工作,全力保障做市业务平稳落地。待全部准备工作就绪后,北交所将另行公告,启动做市交易。

做市商需履行

五方面报价义务

《做市细则》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做市服务申请与终止。北交所对做市商实行交易权限管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会员在开通做市交易权限后,可以备案为特定股票做市。同时,鼓励保荐机构为其保荐股票提供做市服务。二是明确做市商权利与义务。做市商应当向市场持续提供符合价差和数量要求的双向报价。北交所将对做市商做市交易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对积极展业的做市商给予适当激励。三是明确做市商监督管理要求。做市商应当建立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制度、异常交易监控机制,不得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确保业务合规有序开展。

根据规定,经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北交所会员,即可以在北交所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具备相应资格的会员与北交所签订做市协议并开通做市交易权限后,可以备案为特定股票做市。

北交所的做市报价采取了报价数量、报价价差、报价时长三个维度,不设最低做市库存股要求,除特殊情形外,不限定最低做市期限。

一是有效报价数量。做市商在买方向、卖方向上的累计申报最低数量应均不低于1000股。二是有效报价价差。要求连续竞价阶段做市商的有效报价价差不高于2%,集合竞价阶段不高于3%。三是有效报价时长。每只股票的开、收盘集合竞价参与率应分别不低于50%、70%,连续竞价阶段符合规定的做市报价时长应当不低于连续竞价交易时间的90%;连续竞价期间做市商成交后报价不符合有效报价要求,但在2分钟内恢复有效报价的,补充报价时间纳入参与率计算。四是做市服务期要求。做市商为北交所股票提供做市服务的,不设做市最低期限,但主动退出为特定股票做市后,6个月不得申请重新为该股票做市;主动退出为所有股票做市后,1年内不得再申请为任意一只股票做市。五是特殊情形下的做市报价义务豁免。发生最优价为涨跌停价情形、股票处于盘中临时停牌期间、股票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内且做市商为获授权的主承销商的,免除双向报价义务;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最低报价数量要求的,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但应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双向报价。

此外,发生涉及股票退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或系统升级导致做市商无法继续履行报价义务的,北交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申请或市场情况决定豁免做市商做市报价义务。

混合交易覆盖北交所

全部上市公司股票

《做市指引》明确,北交所混合交易的实施范围覆盖北交所全部上市公司股票,由符合条件的做市商自行选择做市标的。同时,北交所鼓励具备做市资格的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为相关股票做市。

做市商可以通过在北交所市场参与公开发行、定向发行、二级市场交易(包括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的方式获取库存股,也可以使用公开发行上市前从新三板市场获取的库存股。记者了解到,未来,北交所还将进一步研究拓展包括借券在内的做市商库存股获取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在北交所混合交易制度下,做市商和普通投资者订单类型相同,系统在撮合成交时不区分做市商订单和普通投资者订单,做市商和做市商、做市商和投资者、投资者和投资者之间均可成交。

实际上,北交所做市制度和新三板做市制度有些许差异,主要是基础交易方式不同。新三板采用传统竞争性做市制度,每只股票必须有两家以上做市商,且投资者只能和做市商成交,成交价格为做市商报价。北交所是在竞价交易基础上引入做市商实行混合交易制度,不对单只股票的做市商数量作硬性要求,做市商和普通投资者交易权利相同,成交价格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同时,基于基础交易方式及市场流动性的差异,北交所和新三板在做市商报价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要求也存在一定差异,以契合不同市场特点、满足市场交易需求。

根据规定,新三板做市商未取得北交所做市资格的,北交所将在相关股票上市前一交易日为其办理自动退出。做市商可以申请将持有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进行后续处置,也可以不申请划转,待未来取得北交所做市资格后继续为其做市。

市场人士认为,北交所在竞价交易的基础上引入做市商实行混合交易制度,有助于增加市场订单深度,提升市场稳定性,缩小市场买卖价差,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引入增量资金,提升市场流动性,服务市场高质量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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