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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波海事法院在执行一起海事强制令时,同时还调解了双方当事人已经提起和可能发生的5起案件,双方当事人感激不尽,不约而同向该院送来锦旗和感谢信。
几个月前发生在海上的两起船追船、船拦船纠纷,双方当事人事后想起都感到害怕。今年4月的一天,某船东趁着天快黑时间,把刚刚造好的一艘船舶从象山石浦某造船厂驶离,行驶途中船长下令快速航进,生怕像此前那次一样,船还没驶出石浦港就被强行截了回去。但意想不到的是,途中该轮左车主机疑似故障速度降了下来,又被小船追赶上来,小船上4人强行登轮关闭主机,船舶被迫抛锚,之后又有一小船靠泊该轮,船舶再次被驶回船厂。
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2021年深圳市某达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方)按合同约定,将两艘5150DWT甲板运输船交由造船方宁波某海船舶有限公司建造,单艘船舶造价2150万元。因造船方不具有造船资质,将船挂靠在具有造船资质的船舶修造公司建造,2022年5月,船舶建造完成后,经深圳海事局登记,命名为“某达05”轮和“某达06”轮。9月,船方将两艘船舶卖给亚某达(深圳)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
在船舶建造之初,造船厂一股东以个人名义与船方签订一份投资协议,约定投资其中一艘船舶50%的股份,后口头改为两艘船舶各25%的股份。至今年的4月初,船方共给造船方转账3670万元,造船方通过其投资股东账户转回了730万元。船舶建造完成后,双方在结账时对增加项目部分出现了争议,对730万元是股东的投资款还是建造款的退款也起纠纷,为了早日将船舶投入营运,买方又替船方两次共转了250万元,但造船方还是不同意放船,所以才出现了开头两次拦截船舶的惊险情形。
船方无奈抱着试试心态电话咨询了宁波海事法院,并通过电子邮件转了海事强制令申请书和初步的证据材料,法院立案后感觉案情复杂,指派资深法官立即赶赴船厂,经询问,造船方称船方开船未经其同意,属于偷船行为,当时就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办法官联系了当地派出所,派出所认为此事属于民事纠纷未受理。随后,主办法官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无果,经合议庭讨论并经过听证,确定了基本事实,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认识。
造船方提出必须付清船款才能放船,而船方认为其已经付清“某达05”轮的船款,另一艘“某达06”足以担保欠款,要求先营运“某达05”轮,等资金回笼后再付款交付“某达06”轮。但造船方认为两艘船是两个合同,所付款项均等付了进度款,“某达05”轮的款项也没有付清,至于合伙事宜是股东的个人行为。经合议庭讨论,认为要解开双方的困局,可以由船方提供担保后作出强制令放船,先解决部分生产的问题。经多方努力联系了保险公司为海事强制令出具担保。当天的船舶交接现场,在法院和派出所的法律宣传和教育下,造船方意识到海事强制令的法律效力不可抗拒,同意配合放船。
本来海事强制令执行完毕后法官和执行人员就可以回程了,但为了彻底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办案人员决定继续做多方释法说理工作。在前期调解了解的基础上,克服三十几度的高温,用了整整一天的时间全面为当事人厘清了事实,对齐了账目,结算清楚全部造船款。解决完造船纠纷后,为了能够完成分期付款的目标,办案人员又对船东之间的合伙纠纷进行调解,确定了各方的付款义务,终使后期可能引发的多起诉讼纠纷得到一揽子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