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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记者从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获悉,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作为安徽省交通运输领域首部长三角地区协同立法,严格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要求,对标苏沪地方立法,立足安徽工作实际,聚焦长江船舶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事故应急处置和区域协作等重点领域,进行细化、完善、规范,为推进长三角区域长江船舶污染联防联治提供地方立法依据。
下一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将会同长江海事局、省直有关单位、相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加快推进安徽省绿色航运发展,携手打造水清岸绿的长江美丽生态画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