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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使用低硫燃油是防治船舶大气污染的关键,对改善港口空气质量、促进绿色航运发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积极作用。2023年8月7日,宝山海事局执法人员对一艘靠泊船舶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在航经沿海排放控制区时未按规定及时换油,使用了硫含量超标的船用燃油。
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该船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加油凭证及AIS轨迹后,发现该轮近期在广东珠海开往广西北海的航次中,途经沿海排放控制区海南水域时,未更换硫含量小于0.1%m/m的船用燃油,一直使用硫含量为0.465%m/m的燃油,该轮的行为已涉嫌违法。
据了解,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12月6日印发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排放控制区包括沿海排放控制区和内河排放控制区。该方案分不同时间段对船舶的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靠港使用岸电等作出了具体要求。其中特别划定了海南沿海排放控制区的水域范围,并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该水域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目前宝山海事局已常态化开展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检查工作,包括船用燃油取样检测、利用无人机进行船舶尾气监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