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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船无人打捞,成为海洋污染隐患,这到底怎么回事?近日,天津市高级法院二审判决的一起公益诉讼引发关注。这场判决让一个拖了7年的事件有了结果。
沉船现场(资料图片) 图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
时间拉回到2020年7月,唐山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曹妃甸海域有个沉船,4年时间了还没人打捞。群众担心海水腐蚀会造成船舶漏油,污染海洋环境,影响涉案海域渔民捕捞作业及航行安全。“当时吓了我们一大跳,差一点就撞上了,我们就赶紧报告了渔政部门。”唐山市渔民表示。
据唐山市检察院调查,该轮船于2016年7月2日在曹妃甸海域进行装海砂作业时沉没,船舶所有权人、经营人和管理公司均为广东某航运有限公司。调查中还了解到,原本船舶所有的这家广东公司打算对沉船实施打捞以及沉船油污的预防和清理以及货物清理。因与周边海洋牧场发生纠纷,沉船打捞工作一直没有完成。期间,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多次催告无果。
“渤海是半封闭海域,自净能力比较差,海洋生态环境脆弱。涉案散货沉船所在位置为曹妃甸东锚地北侧,属渤海海域,临近海洋牧场,一旦沉船内油料泄漏,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打捞沉船不仅十分必要,而且也十分迫切。”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韩伟说。
2022年11月15日,天津海事法院通过互联网开庭审理了此案。唐山市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派员出庭,请求判令广东某航运有限公司恢复相关海域原状,及时打捞沉船,并消除环境污染危险。
2022年12月16日,天津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广东某航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打捞该沉船、恢复海域原状的全部作业。
随后,被告广东某航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市高级法院。今年7月31日,天津市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广东某航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提起诉讼,要求涉案责任主体消除危险及时打捞沉船,我们提出不能把企业责任转嫁给国家和社会,任何的企业都不能超越国家和人民利益界限。”韩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