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审结一起员工盗用直播平台后台数据“刷奖”套现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汪某赔偿300万元。
久走夜路必撞鬼。本案被告汪某作为某公司平台运营总监,在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的情形下,不恪尽职守,反而利用自身高权限账号查看、分析后台数据的职务之便,掌握中奖率高的时间点,通过关联账号“刷奖”非法牟利,并在离职进入同业公司后,仍通过借用其他同事账户实施“刷奖”行为,不当获利200余万元。被告汪某“刷奖”非法牟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被法院开出巨额惩罚性罚单,可谓咎由自取。
鉴于商业秘密涉及潜在的巨大的经济利益,不少企业都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除口头或书面通知所有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外,还要求直接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协议。因此,对于直接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来说,保守商业秘密无疑是最基本的职业操守。
遗憾的是,现实中不少商业秘密的掌握者,总是置基本操守于不顾,将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作为“摇钱树”,或利用职务之便,或通过跳槽到同业公司等方式,肆意侵犯商业秘密。如此难看吃相,不仅为人所唾弃,也僭越了法律底线。
众所周知,直播平台主要是通过用户“刷奖”后的打赏来盈利,商业秘密掌握者利用自身优势大规模在原供职的直播平台进行“刷奖”套现,不但剥夺了其他用户正常打赏可能获得的中奖机会,也会对原供职的直播平台造成用户流失、黏性下降,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其危害不容小觑。
实际上,对于“刷奖”侵犯商业秘密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一直是旗帜鲜明地反对。然而,由于此前没有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依法反制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效果始终不够理想。鉴于此,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把“刷单”“刷奖”等行为界定为不正当竞争,并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为适用惩罚性罚则扫清了法律障碍。在此语境下,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刷奖”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案开出惩罚性赔偿罚单,无疑具有十足的样本意义。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遏制“刷奖”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司法通过具体裁决和典型案例形成威慑效应。只有在司法裁判形成严惩的样本后,那些对法律高压线置若罔闻的“刷奖者”,才会在个案样本释放的“人人喊打”警示威慑效应中,老老实实恪守不侵犯商业秘密的职业操守。这是这起“刷奖”被告被判处惩罚性赔偿的最大样本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