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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近日,广州南沙修订出台了《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

据悉,《扶持办法》从支持企业落户发展、经营贡献奖、航线奖、集装箱增量奖、物流奖、海铁联运奖、航运服务奖、国际海事服务集聚区奖等八个方面,支持航运物流企业在南沙落户发展,全面支持南沙增强国际航运物流枢纽功能。

在支持企业落户发展方面,《扶持办法》对新落户南沙,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水上运输、船代货代、仓储物流、航运交易、海事服务等航运相关的企业或机构,按企业或机构申报奖励所属项目年度入统营业收入的5%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或机构申报奖励所属项目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95%。

在经营贡献奖方面,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航运企业,新设立的对南沙区经济贡献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的,给予企业申报奖励所属项目年度区级经济贡献90%的奖励。与上一年度相比未增长的,给予企业申报奖励所属项目年度区级经济贡献85%的奖励。原有企业给予企业申报奖励所属项目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增量部分60%的奖励。

《扶持办法》指出,南沙将全力支持海铁联运发展。对通过南沙港区装卸并经南沙港站或南沙港南站到发的集装箱铁路运输托运人或收货人给予奖励,省内(含市内区外)的奖励标准为最高250元/标准箱重箱;省际的奖励标准为最高350元/标准箱重箱。该条款年度奖励总金额最高4000万元,年度奖励总金额超过4000万元时,按单个企业标准箱重箱数/标准箱重箱总数分配资金。

在船舶登记方面,对在南沙登记且注册为“广东南沙”船籍港的船舶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船龄在10年以下的,一次性给予80元/总吨的奖励;船龄在10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60元/总吨的奖励,奖励分3年平均发放。每家企业享受该项奖励年度最高15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扶持办法》还对使用液化天然气(LNG)、电力、甲醇、氨或氢能等清洁能源动力的船舶登记且注册为“广东南沙”船籍港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船龄在10年以下的,一次性给予100元/总吨的奖励;船龄在10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80元/总吨的奖励,奖励分3年平均发放。每家企业享受该项奖励年度最高1500万元。

此外,《扶持办法》在航线、集装箱增量、物流等方面优化并新增了特色条款,以增强国际航运物流枢纽功能,提高南沙区对航运物流企业的吸引力,营造良好的航运物流产业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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