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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情侣分手后,就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进行结算后,男方给女方写下“借条”。“借款”到期后,男方却拖着不还钱。近日,海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对此案作出判决:男方按协议还钱。

小红(化名)与刚子(化名)曾是一对情侣。2022年,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之间资金往来频繁。在相处一年多以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在分手时,经过双方核算,刚子欠小红钱。于是,刚子给小红写下借款协议,双方用这种方式“结清”了恋爱期间的“经济账”。协议写明刚子因经营需要向小红借款6万元,并约定了还利息的方式以及还款时限等。

到了还款时间,小红多次向刚子催要借款,刚子却一直拒不还钱。无奈之下,小红将刚子告上法庭,要求刚子偿还欠款6万元及利息。

海兴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基于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包括以往债务和欠款,在分手后经过结算,形成了新的借贷关系。据此订立的案涉借款协议,属于结算合约,双方之间形成转化型的借贷关系。本案中,借款协议是双方就以往的资金往来汇总结算后达成的新的债务关系,并以借款协议的形式确认了债权总额、借贷利率及结息方式,除借款利率高于法律保护的上限部分无效外,其余内容都属于当事双方真实认可的,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最终,海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刚子向原告小红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

法官表示,情侣在分手时签订协议,对恋爱期间的转账、共同开支等资金往来进行结算,形成了转化型的借贷关系。这种借贷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借贷关系审查标准不尽相同,并不严格遵循交付生效的一般借贷合同审查规则。同时,这种借贷关系也不同于所谓的“分手费”,原告有权依据“欠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通讯员 郭春秀 张利娜 记者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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