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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简称《通知》),批准天津市天津港,辽宁省大连大窑湾港,浙江省宁波舟山港,福建省福州江阴港区、厦门海沧港区、厦门东渡港区,山东省青岛市青岛港,自4月1日起作为离境港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进一步支持了对外贸易发展。

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主要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运输企业为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失信企业除外)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税务总局定期向海关总署传送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企业名单;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失信企业除外)、海关总署定期向税务总局传送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名单(失信企业除外),企业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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