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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围绕推进海上搜救体系和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完善海上搜救工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立闽台海上搜救协作机制,助力“十四五”海洋强省建设目标推进。
《条例》明确海上搜救“应当坚持生命至上”,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地方政府设立海上搜救中心,加强海上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力救助海上遇险人员,并为获救人员提供紧急医疗救助和必要的生活保障。
《条例》确立“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快速、科学施救”的海上搜救工作原则;规定地方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将海上搜救力量划分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政府力量)、专业海上搜救队伍(专业力量)及社会有关单位(社会力量)等三类,明确其相应职责和管理要求。
《条例》明确对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优待,引导和培育海上搜救志愿者队伍,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海上搜救行动和事业,提升海上搜救能力和水平。
《条例》还突出福建省对台特色,建立闽台海上搜救协作规范。规定海上搜救中心加强与台湾地区海上搜救机构的交流协作,健全协作机制,畅通信息通报渠道,组织海上搜救交流研讨和联合演练;支持台湾地区社会力量参与闽台搜救协作,并在出入境手续办理、医疗救助、生活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等。
此外,《条例》还对救助职责、搜救程序、能力建设、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