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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岸线是港口建设和发展的宝贵资源,岸线的科学规划、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对推动港口健康持续发展至关重要。10月25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式印发,《辽宁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分为4大部分,内容共计20条。第一部分阐述《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法律依据、管理的原则和范围。细化行政区内港口深水及非深水岸线的规划、利用、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细化港区内建设港口设施申请使用港口岸线所需的申报材料、具体报批流程及办理期限要求。

第三部分明确港口岸线批复使用期限、用途及变更等事宜。港口岸线批准使用后,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批准文件失效,批准使用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届满延期、注销使用、变更范围用途或使用人等,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

第四部分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监管要求和工作措施。各地方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港口岸线资源优化利用,定期对港口岸线的使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纳入信用信息管理,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

结合过去时期港口建设发展中和港口岸线使用管理经验,辽宁省交通运输厅细化港口岸线使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的相关事宜。《办法》制定印发,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工作,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有利于推动辽宁省港口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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