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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长江禁捕期间,安徽省检察机关兼顾情理法,依法妥善办理了“三条鱼”“半斤虾”等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自主题教育开展以来,针对这些“小案”反映的基层渔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不作为犯罪处理”和“罪轻不起诉”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安徽省检察院着力加强破解难题的对策性调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与该省公安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强调,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要始终坚持从严惩治原则,全力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大局。对于以非法捕捞为业、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犯罪,要依法从重处罚;坚持对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惩治,注重打击非法捕捞所得水产品的销赃行为,对于有组织、经常性或者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行为,要重点予以打击;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意见》规定,准确把握“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及“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具体情形,综合权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追诉必要性,做好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和检察机关不起诉后的行政处罚衔接工作。
《意见》指出,安徽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渔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在“府检联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框架内,不断优化“固定联系、办案协作、定期会商、同堂培训”四大机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共同提升执法司法能力,凝聚惩治预防犯罪、推动社会治理合力。《意见》还对非法捕捞工具、方法,水产品的种属类别、价值以及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危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的认定依据、程序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