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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出台是宁波落实《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先行先试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加注业务发展的一次探索,对宁波片区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油气资源配置中心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中指出为宁波海域范围内的国际航行船舶,提供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也同样适用于在宁波市北仑区注册,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企业。
《管理办法》指出,申请加注试点的企业需向宁波片区管委会提交五大书面材料,管委会收到书面申请后,将会同宁波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能源局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按照“总量控制、稳步推进” 的原则批复试点。
《管理办法》提出:宁波片区管委会负责加注试点企业经营资质管理,统筹协调加注试点工作;交通局负责加注试点企业港口服务业备案及监督管理;海关负责液化天然气保税管理、保税加注业务审批;海事局负责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边检站负责液化天然气加注中搭靠外轮作业的行政许可审批。
与此同时,宁波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根据职责协同做好加注试点管理工作。《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