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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口海事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及多人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并根据各被告人的作用及犯罪情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分别判处符某团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及罚金3000元,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据介绍,该案件系为人数较多的共同犯罪,也是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的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极具代表性的刑事案件。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对周边海域渔业资源造成了极大破坏,法院的判决对渔业从业人员起到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3、4月间,被告人符某团联系被告人胡某文、廖某峰、胡某祥,商议好由他们三人组织人员开船前往文昌宝峙港电鱼作业,由符某团负责收购渔获物并为他们提供捕鱼期间在文昌的住所。2022年4月底至5月期间,被告人符某团开始组织六人在文昌电鱼作业,六人分三组各自驾驶渔船进行非法电鱼作业,每次电鱼作业的渔获物由符某团统一收购。2022年5月1日至5月24日禁渔期间,符某团与廖某峰等人交易渔获物16次,交易金额共计30035元。同年5月24日凌晨,廖某峰等6人完成电鱼作业返回宝峙港的途中,被海警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当场查获渔船3艘,电枪4把,电池6套,潜水服4套,渔获物193斤(变卖渔获物款2210元)。

案发后,被告人符某团等7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团等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是海南自贸港发展建设的重要基础,绿水青山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海口海事法院自2020年10月受理首例刑事案件以来,至今共审理刑事案件23件,发出涉刑事司法建议2份,为海南自贸港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今后,海口海事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推动以刑事司法手段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海上刑事犯罪活动,切实担负起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海南自贸港建设的职责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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