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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服务和保障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交通运输区域执法协作,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区域执法协作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建立交通运输区域执法协作试点示范区域,为期一年。京津冀区域试点单位包括: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牵头)、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河北省交通运输厅。长三角地区试点单位包括: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浙江省、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上海、浙江、长江、江苏海事局。黄河流域(部分省份)试点单位包括: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山西省、河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成渝地区试点单位包括: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牵头),重庆市交通局。珠江流域及琼州海峡(部分省份)试点单位包括: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珠江航务管理局,广东、广西海事局。

《通知》要求,推进区域执法协作法规政策制度协同。聚焦制度性源头,部署试点区域探索开展协同立法项目,促进执法依据和行业监管政策统一协调;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裁量幅度和裁量阶次,防止过罚不相当、类案不同罚;针对高频违法事项,制定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统一执法标准。

针对打通区域协作壁垒,《通知》提出,试点区域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常态化磋商机制、素质能力共建机制,提高制度化、规范化协作水平;研究制定案件移送办法,统一移送和接收标准,明确争议解决规则。加强区域执法力量调配,推动执法力量互补、执法资源互享。

同时,着力深化信息共享。推广应用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推动执法办案信息、行业监管信息共享应用,为执法协同提供数据支撑;发挥部级系统数据枢纽和信息通道作用,明确线上协同规则,提升区域执法协作数字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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