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上午,威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威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海威,威海海事局副局长岳涛介绍《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修正)》(简称《条例》)有关情况。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已于2023年8月29日经威海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由威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今年9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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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条例》从事前制度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全方位落实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将为海事部门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水上出行以及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本次修正的主要内容如下:

建立了多项安全监管制度,将有效解决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治理实践中的难点和重大风险点。

威海市沿海水域常年受季风、大雾、台风影响,近岸锚泊船舶遭遇恶劣气象海况时因锚泊不规范,时常发生碰撞、搁浅、自沉等险情事故,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新修正的《条例》建立了锚泊船舶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强化了海事管理机构对锚泊船舶的交通组织手段,通过要求其选择安全水域锚泊,进一步降低了锚泊安全风险。近年来,威海市部分修造船厂承揽的在修、待修船舶,因选择避险水域、采取避险措施不当,遭遇恶劣气象海况时发生险情事故,造成不同程度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新修正的《条例》建立了重点船舶动态管控制度,要求船舶修造企业在天气、海况恶劣时,为在修、待修以及试航船舶、海上设施提供安全水域停泊,不得安排其冒险开航。这一新规定将进一步落实明确船舶修造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对试航船舶及船厂在修、待修船舶的动态管控。

近年来,随着威海市滨海旅游产业不断发展,海上休闲活动日益兴盛,安全事故也随之增多,威海市海域曾发生多起近岸休闲活动船舶因主机故障、人员落水、方向迷失而导致的险情事故,因未配备自动识别、定位装置或者通信设备,造成了搜救迟延和资源浪费,严重威胁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新修正的《条例》建立了休闲船舶强制配备识别定位装置制度,要求休闲船舶配备具有自动识别或者定位功能的装置和满足要求的通信设备,并在航行中保持开启和持续显示、记录,这一规定将有效保障休闲船舶出海活动的安全,提高救援效率、减少生命财产损失。

威海市有威大航线、中韩客箱班轮等多条滚装运输航线,潜在的货源输入性风险高、民生关联度高。为避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新修正的《条例》将上级关于滚装货物管理“正面清单”等安全管理要求制度化、法制化,提倡水路滚装货物运输经营者和港口经营人建立实施船舶可装载货物清单管理制度,按照清单内容装载货物,这一规定将有效推动威海市水上交通安全向事前预防型转变,确保海上客运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增加了多项符合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实际的细化规定,将进一步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从立法层面为威海市海上休闲“夜间经济”发展提供规范指引。目前,威海市“夜游威海湾”“海上看威海”等夜间海上休闲旅游呈现载体不断扩大、业态不断丰富、潜力不断释放的喜人态势,新修正的《条例》明确允许具备夜航条件的休闲船舶夜间出海航行,将充分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多样化的海上旅游体验,更好的拉动消费、扩大内需、繁荣市场,服务威海市涉海经济高速发展,同时海事部门也将强化夜航休闲船舶的安全监管,有效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关系。

通过立法手段强化休闲船舶活动场所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海水浴场、海岸景区、海上公园是休闲船舶的主要活动场所之一,且基本都设置有明确的现场管理单位。新修正的《条例》要求海水浴场、海岸景区、海上公园的管理单位或海域使用权人加强管理海域船舶的安全管理和提醒,并负有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通过落实好上述重点区域管理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形成监管合力,为促进休闲船舶安全运营提供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提升了处罚力度,修正与上位法不一致和重复之处,为海上交通安全监管提供更为明确、有力的依据。

处罚力度提升。新修正的《条例》法律责任部分依据上位法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提升违法成本,为海事部门执法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统一规范搜救信息发布主体。新修正的《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海上搜救中心在海上搜寻救助信息发布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威海海事局作为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将与属地政府一道做好海上搜救工作。

调整重复性规定。新修正的《条例》删去了碍航物打捞清除、海洋牧场等上位法、关联法规已有规定的内容,将有效避免执法过程中出现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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