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外管检[2020]72号)显示,深圳正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德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上述行为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正德集团决定处罚款人民币318.91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正德集团成立于2009年3月5日,注册资本1亿元。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兴办实业、市场营销策划、投资信息咨询等。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为麦梁志,总经理为刘松。大股东为韩南保,持股比例为99%。

相关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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