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外管检[2020]73号)显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银行”,601818.SH)深圳宝安支行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要求公司限期改正,并决定处没收非法所得0.46万元人民币,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四条规定: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