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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空巡作为一种新型的巡航执法手段,有效弥补了传统海事监管手段的不足,是“陆海空天”一体化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近日,张家港海事局六号快反执法单元执法人员在使用无人机进行空巡时发现,双山岛上洲头FL#1丁坝上有人员在走动,通过变焦及红外镜头切换发现,三人正在丁坝上使用鱼竿进行垂钓。
当时正值涨潮且丁坝附近水深较浅, 海巡艇一时无法到达。执法人员随即通过无人机搭载的喊话器现场驱离三位钓鱼者并对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取证,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属地公安和渔政部门调查处理。
随着最近气温上升,本地市民和周边游客纷纷外出游玩踏春。一些游客贪图江边美景私自进入丁坝、滩涂水域游玩,殊不知长江水文条件复杂,受潮汐影响大,看似江面风平浪静,但涨潮时潮水上涨迅猛,极易来不及返回岸边。去年10月就有4名游客私自进入福中水道FL#3丁坝游玩险些被困。
“我们也积极将长江水域禁捕行动融入常态化巡航执法过程,确立以空中巡航与电子巡航为主,水域巡航作为精准执法手段进行有效补充的立体巡航模式,同时加强与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地方区镇信息通报和协调联动,及时处置在长江水域非法垂钓行为。”港区海事处处长何文彬说。
相关法律依据: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国家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常年禁止捕捞和垂钓。长江干流江苏段和省规定的禁渔区在禁渔期内禁止捕捞。长江干流江苏段在禁渔期内禁止垂钓。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视化设备,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