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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某船公司通过上海某保险经纪公司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因保险经纪公司未将案涉船舶被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制裁事宜告知保险公司,导致船舶发生事故后,某船公司无法获得保险公司赔付。某船公司起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败诉后,起诉上海某保险经纪公司。
释理明法:青岛海事法院认为,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知道制裁对于船舶保险合同的重要性。其未向保险人披露,只强调支付保费,存在过错。船公司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知道制裁条款的法律后果,未谨慎处理,亦有过错。青岛海事法院酌定保险经纪公司注意义务标准更高,承担70%的主要责任,船公司承担30%的次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上海某保险经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上海某保险经纪公司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本案系因一艘外籍船舶从中国驶往菲律宾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引发的保险索赔案。航运业是国际商业活动中非常重要的支柱产业,属于风险性较大的行业,成熟的国际航运中心都有发达的海上保险和保险经纪业务。保险经纪公司,特别是跨境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基于专业知识和经验优势,切实了解投保人的实际需要,为投保人选择正确、合适的保险产品,依法披露信息,尽到勤勉义务。
本案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准确认定投保人与保险经纪公司的过错,基于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优势,确定其承担较高的责任比例。既在个案中维护了索赔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发挥了海事司法裁判对保险经纪行为的引导功能,积极为海洋经济发展供给海事司法标准,促进跨境保险经纪业的规范操作和健康有序发展,对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